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从业管理,督促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使我省高速公路项目质量管理得到全面提升,现就我省高速公路项目监理从业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施行监理人员岗前考试,严把监理人员进场关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监理人员岗前考试,核验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满足岗位要求。参加岗前考试人员的资格须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岗前考试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在省质检站指导下进行,考试结果报省质检站备案。通过岗前考试的监理人员方能上岗,不合格人员应予以更换。
二、施行电子化考勤,严控监理人员无序流动
建设单位应配备电子化考勤设备对本项目监理人员施行电子化考勤。考勤设备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满足每天至少一次考勤的需要。省质检站不定期对监理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抽查,作为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严格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杜绝一人多岗现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中标的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并在履约的工程项目进行业绩登记。总监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未进行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人数低于合同约定人数50%的,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从业的,监理工程师未在从业的工程项目进行业绩登记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施行监理人员备案,对监理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合同规定监理人员汇总表”报省质检站备案。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每月至少一次对监理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将“实际在岗监理人员汇总表”报省质检站备案。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变更和岗位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总监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的变更,须填写“监理从业人员变更审批表”,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后报省质检站备案。
五、施行监理日记分级审核,提高监理人员责任心
监理机构应每日记录监理日志,认真记录主要施工情况、监理主要工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监理人员应每日记录监理日记,认真记录本人的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每半个月对其下属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进行一次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半个月对其下属监理人员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记进行一次审核,建设单位应每月对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记进行一次审核。审核人要对监理人员的日记记录情况、职责履行情况给出书面评语,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并予以签字确认。
六、严格签认程序,提高内业资料管理水平
监理机构的巡视记录、旁站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内业资料,须由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签字无效。
严格监理指令签发程序,监理指令须经具体负责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经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后发出。
七、加强标准化建设,提高监理企业形象
监理机构要按照《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监理人员要着装整洁,满足安全工作要求,工作时间须佩戴统一的工作标识。监理机构驻地建设须满足监理合同、标准化指南的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整洁卫生。
八、开展监理履约检查,定期通报监理失信行为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日常履约考核,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理履约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应涵盖信用评价办法列出的所有失信行为,检查结束后及时下发履约检查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属于履约失信行为的,应明确列出失信行为代码和扣分结果。
省质检站不定期开展监理履约日常检查,每年开展两次监理履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监理管理情况、监理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现场质量控制情况、抽检频率和旁站资料、监理人员资格和上岗情况等,检查结果全省通报。
九、奖惩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省质检站将对检查中发现的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的重要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5分。
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未在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5分,在个人信用评价中扣6分。
监理工程师未在从业建设项目进行业绩登记的,在个人信用评价中扣6分。
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每少1人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5分。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足合同约定70%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3分,限期10日内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全省通报批评,并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15分。
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或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在企业信用评价扣5分。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5分。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3分。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10分。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5分,在个人信用评价中扣24分。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从业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2分。
监理日志记录未记录监理主要工作或签发程序不严谨,监理日记未按要求进行分级审核确认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2分。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5分,在个人信用评价中扣3分。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3分;情节严重的,全省通报批评,并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15分。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15分,在个人信用评价中扣20分。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10分,在个人信用评价中扣16分。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5分;情节严重的,全省通报批评,并在企业信用评价中扣15分。
2022年6月2日